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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规定,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取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可以在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阅《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也可以到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具体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8号)或是到市档案馆查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领导分工。

2.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领导活动。包括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活动。

3.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包括的制发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

4.“三公经费”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6.其他需要公开的文件。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zfxxgk.lf.gov.cn/。本机关受理点:本机关动员六科;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316-2807926,2807928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 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8号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动员六科(二楼203房间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 2807926,2807928

传真号码 2807900

电子邮箱: lfrfzfk@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电子邮箱:lfrfzfk163.com。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及减免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执行。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廊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