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廊坊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分类
廊坊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气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气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廊坊市气象局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单位 | 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公开程序 | 责任部门 | 详细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廊坊气象网、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廊坊市气象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廊坊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气象部门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气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气象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气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气象部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气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气象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气象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气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气象部门不予公开。气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5、气象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气象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6、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气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气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气象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气象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气象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气象部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廊坊市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见下表)。
廊坊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表
机构名称 | 廊坊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 ||
办公地址 | 爱民东道32号 | 办公时间 | 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
联系电话 | 0316-2013751 | 传真号码 | 0316-2013751 |
电子邮箱 | lfqxjfgk@163.com |
现场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32号
信函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32号
网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lfqxjfgk@163.com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廊坊市气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开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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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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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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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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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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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 □ 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 市政府门户网 □ 省局政务网 □ 会议公开 □ 气象局政务网 □ 其他方式公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合法性和保密性审查 | 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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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 局长意见 |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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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廊坊市气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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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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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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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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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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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 机构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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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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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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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 邮 编 |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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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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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情况 | 所需 信息 内容 | 文 件 名 称 |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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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
申 请 理 由 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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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形式 |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告知 |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 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电话告知 | |||||||
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 名(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提出申请方式 | □ 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真 □ 当面 | |||||||
收到时间 | 年 月 日 | 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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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请提供本机构与申请理由、用途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3、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4、“收到时间”和“受理编号”栏由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