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特编制了《廊坊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廊坊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可以在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 ( 网址:www.ybj.lf.gov.cn) 上下载《指南》,也可以到市医疗保障局领取《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是行政机关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是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信息公开行为。
(一)公开范围。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市医疗保障局查阅两种公开形式。网址:www.ybj.lf.gov.cn;办公室地点:祥云北道58号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开放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 0316-2360170。
(三)公开时限。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医疗保障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市医疗保障局(祥云北道58号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邮政编码: 065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 0316 —2360169 ;传真号码: 0316 — 2360169 ;电子邮箱:lfybjgck@163.com。
(二)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廊坊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我局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我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通过邮箱发送即可。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的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我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予以记录。
3.申请的处理流程。
(1)审查。我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对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 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我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的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我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