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廊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编制本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廊坊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或下载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华路87号3楼市民族宗教事务局010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夏令时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传真):0316-5908222
邮箱:mzjbgs@163.com(仅作为咨询使用)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工作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3、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监管的事项、工作动态、工作要闻等。
4、其它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本机关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局内公示栏、报纸、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廊坊市新华路86号局机关内设有公示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局网上公开信息的政府信息,除机构概况、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依据等信息长期保留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到本机关查阅。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市民宗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表格。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本机关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申请包括内容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件1。
(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