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本指南。
一、市商务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
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研究室。办公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祥云北道58号。联系电话(传真):5902155。电子邮箱: lfswzhxx@163.com。邮政编码:065000。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 1:30-5:30(冬季)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廊坊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廊坊商务网查阅,也可以到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研究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廊坊市政府网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公告栏等。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市商务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公开权利人按照《廊坊市商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申请获取。
(二)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填写《廊坊市商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情况的政务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务信息。
2、审核受理。
市商务局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市商务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3、意见处理。
市商务局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市商务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廊坊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廊坊市商务局机关纪委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316—5265280,办公地址: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也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附件: 廊坊市商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