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廊坊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本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廊坊市行政审批局网站(http://xzspj.lf.gov.cn/icity/public/index?i=1)和廊坊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开。
2.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科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廊坊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以在“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地点当面提出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受理地点为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00号廊坊市行政审批局202室政策法规科。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邮寄或传真时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00号廊坊市行政审批局,邮编:065000。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廊坊市行政审批局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00号
联系电话:0316-2032118 0316-2032162 0316-2032137
电子邮箱:lfsxzspjfzb@163.com
通讯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00号
邮政编码:065000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廊坊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申请表》复印有效,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由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如: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单位、具体位置和文件种类等。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文号、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受理人员代为填写。
(四)受理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廊坊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按下列情况答复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