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体裁分类: | 规划、计划方案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日期: | 2025-05-22 | 发文字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标题: | 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
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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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人员)、各定点医药机构: 当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该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医保制度公平,涉嫌欺诈骗保,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参保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停保处理,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二是部分死亡参保人员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错误认为家属享受已死亡参保人员待遇不属于违法行为。 三是个别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参保人死亡,仍然诱导或协助家属套取医保基金。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廊坊市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职工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参保业务,并及时通知死亡人员家属持相关材料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家属应持相关材料前往政务大厅窗口办理终止参保及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家属应及时到政务大厅窗口办理终止医保业务。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请认真遵纪守法,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参保人员死亡后,严禁使用已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接诊患者时要严格落实实名就医核验规定,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严格落实诊疗报销实名制全过程,落实代购药登记制度。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骗保行为。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共同监督,若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等欺诈骗保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 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2日 各县(市、区)举报电话: 廊坊市:0316-2769110 市本级:0316-2769110 安次区:0316-5891926 广阳区:0316-2382678 开发区:0316-6078069 大厂县:0316-8365599 香河县:0316-8800338 永清县:0316-6699500 大城县:0316-5500390 文安县:0316-5286123 霸州市:0316-5660128 固安县:0316-6160608 三河市:0316-5165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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