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4-09-26 | 发文字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标题: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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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关于加强和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1、设备备案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2名司机、2名信号工(塔式起重机)〕 2、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使用合同;安装、产权、使用单位三方安全管理协议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使用单位总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5、五方验收资料 6、检测报告和检测人员到场检测照片(检测人员到大门口、设备前、检测过程的照片) 7、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8、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应急预案 注:资料上传原件扫描件或清晰完整的照片 四、审批时限与要求 2个工作日,使用单位办理。 联系电话:0316-5908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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