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体裁分类: | 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 减灾救济 |
发文日期: | 2024-08-26 | 发文字号: | 廊民〔2024〕4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标题: | 廊坊市民政局 廊坊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廊坊市民政局 廊坊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 供养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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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下达2024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定消费支出比例的通知》(冀民〔202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1.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由每人每月9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6元; 2.广阳区、安次区、固安县、廊坊开发区由每人每月84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14元; 3.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由每人每月7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7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1.霸州市由每人每月7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45元。 2.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廊坊开发区已达省定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执行原标准。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同步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最低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各县(市、区)目前执行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暂不调整。 三、标准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四、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要做好提标所需资金测算,及时调整补充财政预算,确保调标资金足额保障。 同时,要做好2025年度资金预算。其中,城乡低保资金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的剩余部分,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各县(市、区)要统一安排部署此次标准调整工作,由本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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