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的处罚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50条 《河北省退役军人安置办法》(2014年1月13日,河北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发布)第30条 | 1.受理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或不依法落实退役士兵待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即使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贿,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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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处罚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77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行为(或者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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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处罚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此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行为(或者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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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烈士评定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1.审查责任:对市政府批转的烈士评定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调查,并召开局党组会研究,提出复审意见。 2.报批责任:认为栖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评定为烈士的批复。认为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形成烈士评定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复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2.烈士认定程序不合法的。 3.从事烈士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烈士评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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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评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审核,确有必要的需进行实地考察。 3.报批责任:认为符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报市政府批准。 4.公示责任:市政府批准之后,即向社会公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2.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程序不合法的。 3.从事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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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确认 | 对非现役军人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第1号令,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上报的评残卷宗。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审查卷宗,对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符合评定条件的,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3.决定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确认通过的,办理《残疾军人证》等残疾证件,逐级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影响残疾等级评定的。 4.从事对非现役军人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对非现役军人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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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确认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第1号令,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上报的残疾关系转移卷宗。 2.审核责任:组织人员审核残疾关系转移卷宗。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作出确认接收或转移决定。 4.送达责任:对确认的,在《残疾军人证》等残疾证件更新信息后,逐级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影响伤残军人等关系转移。 4.从事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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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确认 | 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委员会第60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3.《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3〕360号)。 | 1.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审查申请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申请材料。 2.决定责任:对申请市内跨县(市、区)安置的,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身份认定的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用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不应该认定的予以认定。 2.从事易地安置退役士兵身份核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易地安置退役士兵身份核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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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规定: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设区市民政局负责认定,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县级部门意见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病情鉴定。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认定申请人申请的决定。 4.送达责任: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结果;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2.符合条件的申请,未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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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确认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登记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领取退役金人员身份核实机制 | 1.受理责任:对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年度登记; 2.审查责任:及时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情况,确保领取退役金人员身份真实准确,防止冒领和骗取退役金问题的发生。 3.决定责任:通过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年度登记 4.送达责任:当面告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登记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冒领退役金; 2.故意弄虚作假骗取退役金;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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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 | 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 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 | 1.受理责任:依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发的本年度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计划函和提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的离休退休审批报告表、最后一次任免晋级报告表复印件及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住房、随配偶安置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2.审查责任:对档案、安置去向审定、住房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决定责任:安置去向审定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对退休干部、士官安置去向进行组卷,向各军休服务机构下达安置方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接收安置条件、材料完整的军体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审定、接收。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应审定、接收的予以审定、接收。 3.负责安置去向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负责安置去向的工作人员素贿、受贿,课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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